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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發布:校外培訓預收費一次不超過5000元
2023-11-05 18:49:08閱讀()合肥市教育局據合肥市教育局發布微信號消息,11月3日,合肥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體育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全面加強合肥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其中明確,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轉課包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校外培訓機構所有銀行賬戶要審批備案
通知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各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在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
預收費是指機構向學員預先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或60個課時且不超過5000元的校外培訓服務費用。
通知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風險保證金和預收費資金銀行托管模式。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資金銀行托管模式。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的黨組織,嚴格落實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制度,依法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將機構所有銀行賬戶(含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報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并將收費備案賬戶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銀行賬戶發生變動的(包括新增開立、變更、注銷等),應在變動后及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監管平臺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預收費、培訓合同、課程、師資等信息發布和退費糾紛處置等服務,對學員預收費資金實時監管,保障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托監管平臺,向學員提供預收費、合同簽訂、師資和課程查詢、退費等服務。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將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部納入監管平臺,對機構收費價格、資金兌付、辦學行為、培訓材料、從業人員等方面實施全覆蓋監管,對機構預收費資金進行風險管控,依法依規處置機構預收費專用賬戶中大額資金異動、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與銀行簽訂預收費托管協議,并監督校外培訓機構和銀行簽訂預收費資金監管協議,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監管平臺內注冊的銀行均可提供服務。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主動通過監管平臺向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資金監管賬戶、培訓課程、師資場地、合同簽訂、交易流水、預收費支付進度、賬戶余額等信息,與所有學員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及時指導家長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預繳學費并足額轉存至托管賬戶內,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機構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機構預收費資金必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轉課包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有違規收費的,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和足額退還學員(家長)。
監管平臺自校外培訓機構開課起計時,按照監管平臺協議約定和培訓課程完成進度,將預收費托管賬戶中相應課程預收費劃撥至機構指定的結算賬戶。機構相應課程培訓結束后,學員本期預收費余額不納入監管范圍。學員(家長)提出退費的,按監管平臺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各縣(市)區應當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管理和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將預收費資金監管列入對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開展信用聯合懲戒。對預收費資金未足額繳入監管賬戶的,由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年年檢將該機構定為不合格等次。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失信行為,載入執業信用檔案,直至采取停業、注銷辦學許可證(核準書)等處罰方式。
對“賬外賬”等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預收費資金。出現資金安全隱患的,應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重大資金安全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聯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其銀行賬戶進行直接監管。對拒不配合資金監管,利用資金體外循環、“賬外賬”及其他方式逃避資金監管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置。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注銷辦學許可證(核準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還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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