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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為
2021-04-06 14:29:40閱讀()教育部教育部4月6日發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
①學校應建立對欺凌的零容忍機制;
②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毆打、辱罵、起侮辱性綽號、惡意傳播他人隱私等欺凌行為,應及時制止;
③教師應關注處于弱勢或特殊地位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及時干預;
④學校接到關于欺凌的舉報,應立即調查;
⑤對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
教育部關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健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制度,我們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
附件:《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
教育部
2021年4月6日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商業性活動
人身安全方面 ,意見稿提出,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意見稿明確指出,要保證未成年人的休息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暫扣學生物品不得超過一學期
在財產權益保護方面,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產權利,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后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意見稿明確。
禁止學生將手機帶入課堂
針對網絡管理方面,意見稿指出,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不當得利
意見稿對教師管理也作出了明確要求。學校應當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不得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不得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絡購物等活動等。
建立對學生欺凌等行為零容忍處理機制
意見稿還就特別保護提出八條相關規定,包括預防欺凌教育、預防機制、欺凌制止、欺凌關注、欺凌處置、防治性侵、入職查詢等。要求學校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
“教師應當關注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原因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意見稿提到。
學校應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
在入職查詢方面,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如實報告本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及其他不適合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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