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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問答

2020-07-10 15:17:19閱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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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試的科目、時間、地點是什么?

答:筆試科目為《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綜合應用能力》。《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為客觀性試題,《綜合應用能力》為主觀性試題,考試大綱在上海市2020年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專題網站(http://sydw.rsj.sh.gov.cn/2020.html)發布。

考試日期為2020年8月15日下午,具體考試時間、地點以網上下載打印的準考證標明為準。

二、考試報名的方式、時間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報名一律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2020年7月13日10:00至7月17日16:00,報名網址為上海市2020年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專題網站(http://sydw.rsj.sh.gov.cn/2020.html)。報考人員根據自身情況、擬報考崗位的資格條件和專業要求進行報名,每人限報考一個崗位。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選擇崗位并提交確認后,報考信息自動鎖定,不能更改。

三、報考人員的具體對象如何理解?

答:凡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且符合招聘簡章中規定的崗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

外省市戶籍非應屆畢業人員,須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一年以上,計算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同時還應符合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和報考條件。

具有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具備崗位規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要求具有工作經歷的崗位。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的報考人員身份均為“非應屆”,報考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且符合崗位資格條件方可報考。

四、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是否可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答: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當年,可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進行報考。

五、留學回國人員如何報考事業單位?

答: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符合招聘公告和招聘簡章中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要提供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上網(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六、報考人員年齡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

答:報考人員年齡要求如為“年齡上限40周歲”,這個條件是指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類推。

招聘簡章中有關工作年限要求,計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指報考人員必需具備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則要求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以此類推。報考人員實際工作年限應按截止日期實足計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計計算;部分崗位要求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報考人員必須同時符合。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具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七、填寫考試報名信息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考試報名信息表中的項目,都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地填寫。

(二)關于“考生身份”的填寫說明:分為“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兩大類,其中,“應屆畢業生”是指于2020年畢業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從未就業和繳納過社會保險的學生。“非應屆畢業生”是指除應屆畢業生以外的報考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待業人員等。

國家統一招生的2018年、201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2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選擇以“應屆畢業生”報考事業單位崗位(三支一扶招募崗位除外)。

留學回國人員參照以上說明執行。

(三)報考者為中共預備黨員的,填寫報名表時政治面貌一欄選擇“中共黨員”。

(四)在報考時已辭職的人員,必須在“工作單位”欄填寫“待業”字樣。

(五)報名信息在提交報考崗位后不得更改。

八、對招聘簡章中“專業”、“學歷”、“政治面貌”等條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詢?

答:對簡章中的“專業”、“學歷”、“政治面貌”、“其他條件”以及“備注”等內容有疑問要進行咨詢或者需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請與招聘單位直接聯系。招聘單位政策咨詢電話可在網上報名系統查詢。

九、網上報名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首先,報考人員應仔細閱讀招聘相關文件,確定本人符合報考條件;其次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

十、上傳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網上報名必須正確上傳電子照片,照片應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必須清晰,亮度足夠,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內,寬度75至150像素內,大小50KB以下。

十一、何時可以下載打印準考證?

答: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報名確認后,務必在2020年8月11日10:00-8月14日16:00,通過報名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載打印后的準考證須妥善保管,以備筆試、面試使用。

十二、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聘相關文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慎重報考,一經報名確認后,不得撤消和改報。

(二)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在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并確認本人符合報考條件。面試前將進行資格審核。

(三)報考人員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報考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報考人員必須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進行報名和參加考試。

(五)網上報名提交崗位后,方可視為報名有效,所有報名信息均不能更改。

(六)報考人員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七)由于網絡等不確定因素,請報考人員錯時報考。

十三、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報考人員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則》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考試前45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等,經疫情防控檢查核驗后進入考點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報考人員應考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手機、智能手表、書籍、紙張、筆記、及各種電子、通訊工具和設備等入場。考試不得使用涂改用品和計算器。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尚未公布的試題及答案屬于國家秘密。考試期間(結束前),非法復制、獲取、傳遞、散布試題及答案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試結束后,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的,將視情節輕重按規定處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報考人員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作弊行為,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按照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六)考試結束后還將采用技術手段進行雷同答卷的甄別和認定,對認定為雷同答卷的,按規定給予成績無效處理,涉及違紀作弊的按相關條款追加處理。報考人員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答卷雷同,雙方均取消考試成績。

(七)考點無停車條件,請報考人員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按時參加考試。

(八)考點內禁止吸煙,報考人員應自覺維護校園環境衛生;請勿將貴重物品帶入考場。

十四、筆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報考人員仔細閱讀作答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監考人員核對報考人員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

(二)考試開始后,首先在試題本和答題卡上相應位置填寫(涂)本人姓名、試卷代碼、準考證號碼。

(三)報考人員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試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及涂改用品。

(五)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五、本次考試是否進行考前培訓,有無指定考試用書?

答:本次考試不組織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輔導培訓班,也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社會上任何以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十六、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報考人員,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

遺失準考證的報考人員,考試前可自行到網上下載打印。考試后不辦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

十七、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筆試成績和面試分數線于2020年8月31日10:00起公布,報考人員自行登錄報名系統查詢。

十八、這次考試如何確定面試人員?

答: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根據招聘簡章中各崗位規定的面試比例,確定各崗位參加面試的人員;崗位要求設置最低合格分數線的,須同時符合。面試事宜由各招聘單位負責通知。

面試前,招聘單位將對擬參加面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通過者方可進入面試;資格審核未通過的,招聘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筆試成績排名其后的報考人員依次遞補。

十九、面試什么時候進行?面試時需帶哪些證件和材料?

答:面試于成績公布后組織。面試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學生證(工作證)的原件、報考人員報名信息表和有關招聘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或不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的,招聘單位將取消該報考人員參加面試的資格。

二十、對提供的報考信息不實如何處理?

答:凡報考人員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騙取考試資格的,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5號令)、《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8號)的規定,將被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成績,并將失信情況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二十一、報考人員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答:(一)根據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為切實保障廣大報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報考人員務必至少提前14天完成“隨申碼”注冊申請,考前14天原則上不離滬,在備考期間做好個人日常防護與健康監測。報考人員參加考試時應自備口罩,按要求出示“隨申碼”綠碼,自覺配合體溫測量,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經考試現場衛生防疫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或者異常情況的報考人員,須配合工作人員按相關程序處置。

“隨申碼”非綠碼的報考人員、考前14天內體溫異常的報考人員、來自或途徑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報考人員、有國(境)外旅居史的報考人員,參加考試時須提供考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隔離期未滿的密切接觸者,來自或途徑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有國(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離者,不得參加考試。

結合疫情防控形勢,招聘考試專題網站還將在考前兩周左右發布考試實施具體防控要求,報考人員務必及時關注并遵照執行。凡不實承諾、隱瞞病史、旅行史、接觸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報考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報考人員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報考人員實行檢查。

4、暫扣報考人員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報考人員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報考人員繼續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有關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二十二、本年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錄方式采取什么形式?

答:今年仍采取集中招錄和分散招錄相結合的方式,集中一次筆試,分散多次招錄。筆試成績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發布前有效,用人單位在集中招錄后還有用人需求的,可隨時組織公開招聘工作,并根據筆試成績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如另有筆試需要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組織實施,筆試成績以用人單位組織的筆試成績為準。

二十三、相關咨詢電話是什么?

答:政策咨詢(崗位條件、資格審核、面試問題解答):詳見各單位政策咨詢電話

技術咨詢(用戶名密碼、網絡異常、技術問題解答):32504291-882、32504293

考務咨詢(筆試考務問題解答):12333-1-0-5

監督電話:詳見各單位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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